| 【事项名称】
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设定依据】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申请条件】
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
【办理材料】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办理地点】 榆垡镇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89216134
【办理流程】
一、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
(一)对于材料齐全、规范的,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劳服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予以受理。
(二)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承办单位应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一次性告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
(三)对于不符合适用范围内的,承办单位不予受理。
二、社保所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实行社会化管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上报至区县人力社保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三、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1。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的规定,对其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装订成册。
2。逐份列出《职工档案目录》并装订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中。
3。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持整理完毕的人事档案到承办单位进行档案审核。
4。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合格且在参保地区(县)内转移的:
(1)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应持《批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及(街道乡镇版)等材料在承办单位直接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
(2)承办单位留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并告知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批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
5。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不合格的,由承办单位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并由其进行再次规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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