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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受理和审核
来源:榆垡镇网站 日期:2017-05-10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受理和审核
  【设定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
  1.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4.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 榆垡镇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89216134
  【办理流程】
  1.贴息借款人向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社保所提出财政贴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社保所对贷款申请材料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后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签章,随贷款申请材料一起送受托担保机构。
  3.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4.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
  5.每季度末,商业银行编制《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分别报送受托担保机构、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局。
  6.受托担保机构对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复核后报市财政局。
  7.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贴息借款人的身份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进行复核后报市财政局。
  8.市财政局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汇总表、明细表,以及受托担保机构的核对情况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确认结果进行审核,相符后拨付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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